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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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5:06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要约只需确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即可,但是标价陈列商品的要约还必须含有履行期限(大多是立即履行)与方式两要素。因为,商店中的买卖双方多数情况下素未谋面,买受人即顾客在期限、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先取走商品而迟延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即付款。 如果商品标价陈列为要约,顾客只须表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此时货物已经属于顾客有权占有,顾客可以从商店取走商品而不付款。商店只能主张顾客承担迟延履行或违约责任,顾客不构成偷窃或抢劫。一旦顾客走出店外,商家在茫茫人海中如何追回欠款?若将标价陈列商品视为要约邀请则可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由顾客提出购买要约,商店收货款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这对超市、自选商店尤为重要。如果顾客未付款而取走货物,即属于偷窃或抢劫,商店可自行救济,这也是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作法。 如果商店误将价值1万元的商品标价为1000元,若商品标价陈列为要约,店员于出卖商品之际发现错误,但顾客已为承诺,合同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对店主显失公平。店主似乎可向*请求撤销该合同。然而,商店的售货方式为现买现卖,顾客取货走出店外,商店哪有机会向*提起诉讼?店员总不能以对方欠款为由,扣押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