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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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1:42
法律分析: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
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