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5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00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您的提问,我们做如下回答。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就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以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同,因此而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列入到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之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并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得将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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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00
其实这里有误区了。单位有做工伤险的话就已经尽到责任了。取得工伤证,可以报销医疗,还可以给一定的补贴,这个在你抱工伤的那边,在别上有负责这个事的柜台。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01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每月1000元的差额可以补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各省规定不一。可查阅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比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追问有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