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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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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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20:23
零售商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经营澳大利亚各地的许多零售商店。对零售商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史密斯和琼斯。史密斯是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零售商董事。 Myco控股有限公司(Myco)是一家大型私营公司,史密斯的持有已发行股份的30%。对Myco董事史密斯的妻子和他的内弟。 Myco是从香港进口时装澳大利亚几个公司之一。董事会的零售商正在考虑由一个利润丰厚的合同,服装零售商提供这些澳洲公司的投标。 Myco是其中的两三个最具竞争力的零售商认为公司。当投标是由零售商董事会审议,史密斯现在仍然听到船上的不同投标的讨论,但离开前最后的投票室过,并没有投票。
大多数董事的零售商已经从以前的场合知道史密斯是Myco股东。他们还知道他是不是该公司的董事。在零售商董事会会议上,琼斯(谁已相识多年史密斯)指出:'一个供应商,我们知道,可以依靠永远是最好的长期零售商选择在这些情况下'。虽然他说这是董事会,琼斯是一家私营知道Myco已在最近的财政困难和需要,以确保这个零售商的合同。在董事会其余董事同意琼斯。他们知道史密斯是一个成功和备受尊敬的商人和理由Myco是最有可能的供应没有中断的衣服,以合理的价格。因此,委员会裁决Myco为期3年的合同,供应零售商。
1。有史密斯,琼斯和零售商的其他董事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零售商?在你的答案你应该考虑根据公司法的职责,根据有关的案例法。
2。用什么根据公司法具体法律条文,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和
3。什么会是谁的股东进入后发现,与Myco合同,而不是相互竞争的公司,最适当的补救措施,其实零售商的成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期限在3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20:23
1.
Jones/other directors-collateral purpose
Smith- interests conflict
Daniels v AWA Ltd(1995)
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1994)
2.
interests conflict, interests disclose
3.
shareholders' mandatory rights, unfair prejud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