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1 19:5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22:06
【法律分析】:就是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保费用计算的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结合今年疫情影响,现就调整我省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我省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17442元,下限3488.4元。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