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的总金额绝对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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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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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5:19
*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并非绝对。
比如合同规定总金额中,只有一部分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就会有这种情况。但是需要在*中同时注明本次付款金额,这个金额应该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不超过信用证允许溢装的金额)。
拓展资料:
商业*:
1、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2、买方栏目又称*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跟单托收业务,*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3、*号码。*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询,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汇票时的号码就是按*号码填写。
4、*日期。*的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一般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装运日期之前,或至少在交单或有效期之前。
5、信用证号码。按信用证填写。
6、信用证日期。按信用证填写。
7、开证行。填写信用证的开证行。
8、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一致,须在*上列明,若一笔交易有几个合同号码,都应打在*上。
9、合同日期。为订立合同的时间。
10、起运地。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所列明的一致。
11、目的地。按信用证填写,同时要注意目的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有重名的目的地后面要加打国别。
12、运输工具。在得到海运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通知后,按其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13、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14、商品名称及规格。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一致。如果信用证方式下制单,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的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证的内容。
(2)货名不能遗漏和随便减缩。如果来证货物名称写的详细具体,应照抄。
(3)要正确缮制中文和外文品名。
(4)来证品名开错时,如果是实质性问题,应及时修改。如果是次要问题,可采用照抄并加注括号的办法,但严格来说,这也是单证不符,最好还是修改信用证。
(5)来证所要求的规格必须在单据上充分体现出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5:20
不一定的。比如合同规定总金额中,只有一部分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就会有这种情况。但是需要在*中同时注明本次付款金额,这个金额应该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不超过信用证允许溢装的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5:20
*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并非绝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5:21
看你的信用证对支付金额有没有浮动比例,不一定是绝对不能超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15:21
我觉得应该是一致的
商业*就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来做的
不然会产生不符点,尤其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