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6 07: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1:04
一、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的*。(1)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免税*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二、实行的省市:
财政部税政司29日发布消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这是继北京、上海之后,我国推出的又一批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省市。(2)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公告.
天津、福建等六省市明年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可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