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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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1:47
法律分析: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