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闭的共享单车,是不是可以随便弄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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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6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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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0:31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下三种情形触犯法律,不要以身试法!
1.不偷不盗,据为己有
为了能让自己有一个专用的共享单车,有些用户不仅把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到其他用户不易发现的角落,还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或车牌号)等方式使其他用户无法发现或无法正常使用该单车。这种行为虽然排除了别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需扫码付费。
这种违法用户每次使用车辆,仍然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上锁行为排除了单车公司继续出租于其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盗窃。
2.改头换面,占为己有
如果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使用共享单车时不支付租金,甚至如成都犯罪嫌疑人吕某一样,将单车恶意拆毁改装,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盗窃罪的起点: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准确标准),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为“多次盗窃”。
3道德缺失,恶意破坏
除了占为己有,有些人还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今年年初,广州和上海接连发生单车遭人为破坏的事件。2017年元月,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又有不同营运商约500辆共享单车被堆放成两座两三米高的小山,令市民无法正常使用。包括小蓝单车、摩拜单车、ofo单车在内的数百辆单车,被身份不明的人士恶意堆积。其中不少单车都有被人故意损坏的痕迹,部分单车车轮被辗压,部分则是刹车和车框明显松动,还有一些堆积在最底下的单车已经严重变形。
这种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