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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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6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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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2: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划管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稳定。行政区划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便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变更,按照《*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驻地的迁移,由市*审核,报省*审批。第六条 *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由市*审批。第七条 县属民族村及市辖区所属行政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由市*审批;县属行政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由县*审批,同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第八条 撤乡设镇应当严格按照省*制定的标准,由下级*逐级向上级*提出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的*、经济、文化和自然地理情况;
(二)撤乡设镇的理由;
(三)乡的各项情况与撤乡设镇标准对照表;
(四)全乡行政区划图、乡*所在地集镇现状图、集镇规划图;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变更行政区划应当向上级*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
(二)*经济情况;
(三)人口和面积数字;
(四)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五)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报告和意见;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各级*应当在行政区域界线必要的位置上,依照规定设立界桩。界桩的设立、维护及所需费用由界线所涉及的各级*共同承担。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桩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确需移动,应当向有关各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在编绘辖区行政区域地图时,其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报上级*审核。第十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第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引起边界纠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责任方*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过失损坏行政区域界桩的,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对故意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由*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