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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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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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19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税法、计划法、产业*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20
经济法调整的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建成经济规制关系。
国家通过立法,授权*依法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规制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但鉴于*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不总是处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防其出于一己之私,与企业、个人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失灵”因而国家同时通过经济法规范*的干预或协调行为,是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实施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8:20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三、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
(一)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
1、综合经济*;
2、学科经济*;
3、经济行*论。
(二)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前,较为典型的肯定说有以下几种:
1、纵横说;
2、密切联系说。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5、社会公共性说。
四、论争的症结
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五、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
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
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六、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
1、利益本位角度的区别;
2、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别;
3、调整方法的区别;
4、法律责任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行*之间的关系
“行*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行*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
在强大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面前,传统行*也卷入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的潮流,并因而展现出某些异化的特征。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并没有改变。
(三)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所谓的“软”,就是说明在经济管理中,管理者已经无须事事依赖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力约束,就能获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实现对被管理者行为的有效导向。其特征是:
1、宏观*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
2、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
3、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
七、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观点评述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4、社会公共性说;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7、来自经济行*论的观点。
八、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几种关系:
1、宏观*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市场监管关系。
5、涉外管制关系。
九、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国家及其*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我们称之为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三)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提法
使用“管理”的提法是基于以下理由:
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能用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
3.“管理”不等于“命令与服从”,现代经济管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行*并不应该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应主要限定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范畴内,其要义在于约束*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在于限权。因此所谓的“命令与服从”也是经济法学者对于现代行*真正内涵的片面理解罢,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陈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