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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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5:26
破产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
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申请破产。
2. *裁定受理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 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协商指定。
4. 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 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
6.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