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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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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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6:08
1,当股东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应该对该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为合伙关系,对设立中的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