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过的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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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56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
还没有开具的普通*遗失的,企业需要先尽量去寻回。对于确实不能寻回发生丢失、被盗*的,凭*机关报案证明到*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56
*收据遗失登报格式:XXX公司(收票方)遗失XXX公司开具的XXX省*XXX*XXX份,代码:XXX,号码:XXX-XXX,声明作废。
可以登报遗失声明的报纸要选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有国家统一正规刊号的报纸,这样报纸办事都是可以用的。
登报需要的证件:个人的需要身份证,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登报登报根据刊登内容不一样,字数不一样,选择报纸不一样,价格是不一样的,可以直接在手机支付宝或者微信小程序上操作,在支付宝首页搜:跑政通,里面省级市级报纸都有价格很详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纸。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