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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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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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4:49
山东省*令
(第320号)
《山东省*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19日省*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龚正
2018年8月6日
山东省*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市*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济南、青岛、烟台市*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以及需要征求省*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济南、青岛、烟台市*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