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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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从此条法律可以看出,如果把住宅类房屋变成经营性房屋需要取得相关业主同意,如果相关业主不同意则违法。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一、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的条件
(一)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也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需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承担其使用该住宅登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为下列行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城市居民住宅及集镇居民小区住宅,不予登记:
1.餐饮、住宿、娱乐(包括棋牌室)、洗浴、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废品收购以及机械、设备、五金生产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的行业;
2.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3.食宿与经营、储存“三合一”混合设置不安全的行业;
4.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其它行业。
(四)鼓励农民以家庭闲置用房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对用农村独立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不受“住用商”行业的*,但经营项目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除外。
从第一条可以看出,经营场所需要登记,如果没有登记违法。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职责
(十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形式审查,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的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依法负责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其它住所(经营场所)审批部门负责对依法批准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审批事项的管理。
(十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中,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列为重点检查事项,并及时公示抽查结果。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泰州*-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18
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因为不一定违法。毕竟凡事都是有双面性的,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问题当中,才能找到合适的答案。居民居住的小区,是以休息为主的,所有的营业性活动都不能造成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住宅小区里办培训班,那就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是没有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而且还给居民造成困扰了,那就是违法。如果业主同意了,并且不在居民的休息时间办公,那就是不违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18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如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