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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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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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2:2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区(县)*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审定,报上一级*批准实施。
乡(镇)*应当根据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区(县)*批准实施。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县)以上*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经区(县)以上*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其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
(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基本农田:其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由区(县)*分片设置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应当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以上*批准。
其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