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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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3
1.不属于实行过限。甲雇乙杀人,虽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但并未明确用什么手段,乙用爆炸的方式杀丙,并不能说明违背甲的意图。因此,乙用爆炸的方法杀乙而将乙的妻子炸死不属于实行过限,对本案的后果,甲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爆炸后,将丙家从财物拿走,这个盗窃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由乙自己担责。追答如果可以定帮助罪,就可以认定实行过限了。因为爆炸罪是故意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行为,很明显超出了甲的意图,但在不能定爆炸罪的情况下,甲虽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但并未*其杀人方式,丁的死亡是因为乙杀丙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是实行过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24
我认为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因为,本案中,首先乙肯定不构成爆炸罪,因为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爆炸只是杀人的手段。故而,甲乙肯定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为共犯。虽然乙想杀丙,但是误杀了丁,但是由于这是属于打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人还是死了,致使被害人与预想有偏差,属于理论上的打击错误)。也正是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