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适用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时,如何享受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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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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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3:08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A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5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修订后的B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9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用来填报缓缴金额。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您只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L15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勾选框勾选“是”,在该行次填写相应数据,最终第15行,即会显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其中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对于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直接在第L19行,勾选是,填入缓缴金额,最终实现“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3: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月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热点问答(第十三期)》第10问“我在总局网站上看到近期有个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文件,文件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想问下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