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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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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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7:28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