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02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6:39
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制度化,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能够依法公开有关自己发行证券的一切真实信息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其完整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行,定期报告公开和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开。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与三公原则紧密相连的制度。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核心,我国证券法也正是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证券信息一方面可以使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途径少的证券投资者防范高速流动的投机资本市场给证券市场带来繁荣场面的同时所隐藏的巨大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欲借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的上市公司迅速得到融资。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与问题透析
近几年来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方面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从琼民源到红光,自银广夏到郑百文,以至于华纺股份上市第二天就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上市时公布的信息虚假。就连一直在二级市场上相当活跃和强势的新疆啤酒花近期也被死死砸在跌停板上,原因就是涉及10亿元的地下担保却一直没有任何的信息披露。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监部门及政权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子公司资料及查访显示:1998-2000年4月异常上市的公司约有50家,其中6成的公司有挪用公司资产,利益输送或虚伪不实的情况①。证券市场的*像传染病一样迅速扩散开来。这不禁使我们想问中国证券市场你怎么了?
(一)被忽视的信息公开
我国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证券的发行与上市采取审批制。而主管部门在对发行和上市的主体资信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时往往不以时常市场需求为指南,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又怠于履行公开义务的要求。长此以来,主管部门依据*的偏好暗箱操作使得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面临融资困境,而那些经营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为了争取稀缺的上市资源而进行违规包装的又比比皆是。由此可见,证券上市采取单一*审批制已无法适应高度灵活的证券市场,反而给层层官卡“的*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二)欺诈的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包含 :发行公开与持续公开两方面的内容。其体现形式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书,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各种形式的财务报表。而正是在这些财务报表的制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采用当期利润增长,而实际消耗并未下降;粗制滥造降低服务质量从而掩盖变相提价;通过交纳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托管经营;或向关联方面低价购入资产而虚构经营业务,违规提供地下担保等各种手段包装上市圈钱。例如96年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就采取了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3亿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从而骗取上市资格。刚刚上市半年后,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报告中既告亏损1.98亿元之巨,引起市场一片哗然。正如1998年时任美国**阿瑟,莱维特在一篇题为“数字的游戏”的报告中指出的:“请公司管理者铭记,财务报告数字的真实性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直接相关,虽然游戏极具*,试场压力很大,但玩数字游戏将导致朝不保夕,结果只能是自取灭亡。”②
(三)误导的公开信息
首先从我国近几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的数据显示公司信息公开的较短时期内,股票价格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小,内幕信息在公布之前提前泄露的现象十分的严重③。其次由于公开的信息存在着定期报告时间的固定性,反映信息能力的滞后性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关联公司的方式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借入资产,而在另外一个时间点上(如给股东分红派息时)将资金向关联公司转移,这样以来,信息公开的目的不但不能为投资者充当分析判断的标准,反而会产生误导。
(四)被规避的公开义务
我国证券法 79条规定:“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时,必须履行报告及通知义务。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多数为了规避该义务,以及30%以上要约收购义务,方便关联议案的通过等行为时不自觉得充当了”一致行动人“的角色。”一致行动人“是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一家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人④该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宝延风波中。就单个人来讲所持的股份都达不到5%的界限,所以也没有履行公开义务的必要,但是事实上几个人联合的持股数早已远远超过5%的界限。在2001发生的“方正科技攻略中就发生了类似的行为”。⑤“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归属有待于进一步在法律中得到规范。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的初步思考
鉴于以上分析,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全面,真实,有效。信息公开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信息量的获得成正比的。所以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笔者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的监督职能
中国*是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而现行的证券法对其权限的规定过于狭窄,英美等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一般均有广泛的权利如调度权,鉴发禁令权,民事调查权,停止违法行为令,起诉权等等,但立足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要从实际出发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对完善*监管职能的要求方面应该是在风险防范的同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利于完善市场的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证券监管职能的重点内容应该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内容的监管。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年报,中期报告,季报及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基础上建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动态抽查制,或建立台湾地区实施的月报制度,既公司按月份公布自己的经营,财务状况。(在审核上采用注册会计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这样以来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公开信息的时间过于固定,而给上市公司可乘之机,从而为信息失真埋下隐患,才能够真正做到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只有进一步强化社会审计系统的监督职能,才能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真实准确要求公开的数据,资料表达必须精确,不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在笔者认为应该尽快采取注册会计师制度对公开的信息予以审核,实践证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强,也最能公正的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⑥。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还可以在原有的会计计量方面通过改变折旧*;变更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以及坏帐损失核算方法,在会计收入确认与费用确认方面有效杜绝上市公司的表外融资,而尽量防止由于会计失真而造成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质量普遍低下。
(三)强化证券发行上市的透明度审核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上市皆采取审核制,其中因沿袭计划经济思路对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所带来的阻碍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况且允许监管机关手握重权而又对其缺乏监督,*所需的外部条件就是完全具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棒的* .谁来监督管理者呢?笔者建议能否针对单一的部门审核制建立起有效的新闻媒体和发行申请人监督。例如在揭露琼民源及红光案件中新闻机构就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发行申请人也可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异议。
(四)从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促使信息公开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际先进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的重要依据。 Mckinsey&Company的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显示,3/4以上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80%以上的投资者愿意对治理结构好的企业出更高的价钱⑦。而与此同时,公司的懂事及经理人对于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知悉,有助于对公司前景做出准确的预期,更有利于公司向经营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从避免承担劣质经理人员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上说,高级懂事和经理层们都应该积极主动的向外部公开信息,所以证券法修改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该与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相互结合,协调发展。
(五)提高证券投资者自身素质
为了保证广大证券投资者能够对公开的信息作以及时全面的了解,我国证券法第 64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所以提高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自身素质使其具备分析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信息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广大证券投资者除从指定的“七刊一报”上查阅相关公开信息外,还应通过从市场分析人士的调研取得的有关资料与信息着手缩小自己于大的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不对称的差距,从而做出理论性的投资判断,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6:39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确立,尤其是近两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证券监管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机构投资者建设等方面的进步更为明显,为我国证券市场在规范中实现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
资源配置功能扭曲
一个健全高效的证券市场,不仅应当具有价值发现、资金筹措的功能,更应该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成熟的证券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期,从而引导资金向预期收益率较高的领域流动,并通过这种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却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功能被置于重要地位,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则长期被忽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提高,市场投机气氛浓厚,长期理性投资行为受到压抑。
由于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有退化成为一个单纯的筹集资金场所的危险。不少的绩差上市公司成为吞噬资金的黑洞,即使是在上市时或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圈到了大批资金,但资金的利用效率却极为低下,在上市公司质量长期停滞的同时导致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治理结构不健全
表面上看来,我国采取了美英模式的企业治理基本结构,但实际的上市公司治理过程所表现出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建立在外部市场基础上的英美式治理结构所强调的原则,而是形成了受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治理程序。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都是不健全的:外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表现在仍然缺乏来自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则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与企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未能够真正地反映出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健康有效的激励约束关系。
投资者行为有待规范
从欧美成熟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来看,机构投资者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比例仍然过高,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的情况相当严重,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时常发生,以2000年度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为例,这10家基金公司中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仅有2家,发生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但情况属偶然现象或较轻微的有5家。这样的检查结果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的严重程度。
为了迅速发展证券市场、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发展只有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才是可持续的,只追求发展速度和市场规模,而忽视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必将使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承受极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在扩大市场规模、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同时,对机构投资者行为规范化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宏观*与法制手段来矫正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仍很不健全,大批持续亏损的绩劣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退出证券市场,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助长了投机之风,使投资者承担了极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