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地区征兵的问题。求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1 21:33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兵员质量和征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事处应严格执行有关优抚*。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开展爱国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工作,鼓励应征公民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五条 成都军分区是市*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征兵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武装部是同级*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民政、*、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同级*征兵办公室的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事处应根据区(市)县*兵役机关的部署和安排,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兵役登记和征兵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等,由市*、军分区根据*、**和四川省*、四川省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七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各区(市)县兵役机关应组织安排,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逾期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当年十月十五日以前进行补登。无故不进行补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具体办法由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八条 经过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由负责登记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审后,经区(市)县兵役机关审查批准,颁发《兵役登记证》。
《兵役登记证》应载明应服、缓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情况。第九条 应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在办理报考中等和高等院校、参加招聘就业、外出务工、申请营业执照等手续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未出示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第十条 区(市)县兵役机关应向*、劳动、人事、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情况。
区(市)县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以前十五日向*、劳动、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提供被确定的应征公民的情况。第十一条 征兵期间,区(市)县兵役机关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和本地的实际,可以通知未报名的应征公民接受应征体检和政审。被通知应征体检和政审的公民及其所在单位拒不接受或阻碍应征公民体检和政审的,视为拒绝、逃避和阻碍服兵役。第十二条 在市和区(市)县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应征公民的政审工作由*门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审批定兵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第十三条 征兵期间,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招(录)用人员时,应服从并优先保障兵员征集的需要。第十四条 区(市)县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结束后十五日以内应将确定为征集对象因名额*未被征集入伍的和拒绝、逃避、阻碍服兵役的人员、单位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第十五条 区(市)县兵役机关确定为征集对象因名额*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以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干、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录取。第十六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和兵役机关应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事处或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经区(市)县*批准,由区(市)县*兵役机关强制履行兵役义务。视其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三年以内不得对其调级、晋级和转正;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城镇非在职人员的,任何单位在三年以内不得对其录用、聘用、招生、办理营业执照;
(四)是农村青年的,由乡镇*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