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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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3:42
题主说的财会22号是指:财会[2016]22号财政部《*会计处理规定》。
该条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增加应交税费科目下与*有关的二级明细至十个,应交税费科目下其他与*无关的二级明细继续按照其所适用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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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条文中说的是,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未交*”、“预交*”、“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代扣代交*”等明细科目。
原应交税费下与*无关的二级科目,如所得税等,该怎样就继续怎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3:42
应交所得税包括应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注意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