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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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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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在设区的市以上*城乡规划中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需要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二)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度假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机关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地带。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机关对涉及*事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家保密、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事机关,应当配合*机关做好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事项建设项目,未经*机关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新建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前,应当向*机关申请*事项审批。
申请人申请*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意见申请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基本比例尺1:500的建设项目半径500米地形图;
(五)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第七条 改建、扩建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向*机关申请*事项审批。
申请人申请*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基本比例尺1:500的建设项目半径500米地形图;
(五)改建或者扩建工程规划涉及施工图索;
(六)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向*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九条 *机关应当将涉及*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第十条 申请人向*机关申请涉及*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涉及国家事项建设项目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的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机关的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