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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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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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9: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农村育龄夫妇少生快富,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指对按照计划生育*可以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对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户(以下简称工程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第三条 本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自治区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地区,由自治区*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第五条 *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配合乡(镇)*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第六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宣传活动。
乡(镇)*应当定期公布新的工程户名单,进行宣传表扬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措施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工程户中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纯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第九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优待。第十条 县级以上*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对工程户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
县、乡*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回访制度,帮助工程户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工程户。第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接受永久性节育手术、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不交纳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颁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荣誉证》。第十三条 县、乡*应当公布自治区*规定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标准和给予工程户的其他奖励优待事项。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可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调整。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应当填写《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育龄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县(市、区)*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第十七条 乡(镇)*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县(市、区)*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