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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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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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4:45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第八条 *(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边防)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确属错误的,*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同时收回原证。第十一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边防)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二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更。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申领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可以参加我市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按照相关*申请保障性住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七)申请调处纠纷、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