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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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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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劳动科学理论与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非劳动部门的集体和个人承担的项目参加评奖,只发证书、奖状。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
1.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劳动科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2.在劳动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经实践证明能有效指导或应用于劳动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科学研究项目。
3.在劳动*、立法、标准、情报、信息、统计等研究工作中,对劳动科学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已获得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第四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由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学组为基础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评审工作。
委托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的日常工作,并由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各专业的评审工作。第五条 专业评审组以中国劳动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为基础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设五至七名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该专业专家担任,并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核准。评审时,根据项目需要,可再聘任部分临时评审委员。第二章 奖励形式与标准第六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颁发集体奖状、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第七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采用下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2.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创新性;
5.成熟性和完备性;
6.可行性和适用性。第八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奖状 奖金 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五千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二千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一千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五百元
一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与劳动科学管理现代化方面,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和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劳动管理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科学价值和普遍意义,对推动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作用。
三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有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并且经论证是可行和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一定成熟性和完备性,并对指导实际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成果。第九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章 申报手续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使用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制订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填写说明》填写。第十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申报项目,应由完成单位报送任务下达单位,并逐级上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以及*各有关部委劳资(人事)司(局)作为申报部门,统一归口汇总报劳动部。
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完成单位应同时抄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申报部门应做好审查工作,每个项目的申报书要求一式四份,材料附件齐全并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奖励等级附有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