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27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约定欠款计息标准的,工程欠款自应付款日计息,但约定利率超过24%的,*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欠款计息标准的,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而此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应按照计息期间的长短选择对应的利率档位。如果计息期间内上述利率发生变化,则分段计息。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计算垫资利息;约定垫资利息超过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垫资款在结算后转化为工程欠款,按前述工程欠款方式计息。
四、发包人在计息期间内还款的,如无约定,则优先抵充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