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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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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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1 09:0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全面提升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指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干流、主要支流及沿岸一定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根据*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协调推进、统筹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协同机制,研究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第五条 市*确定的承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重大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措施的起草;
(三)统筹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区域的建设;
(四)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绿化、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应当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重要区域保护和利用方案、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重点产业发展引导目录等事项,推进钱塘江综合保护和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的实施。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第八条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应当根据具体区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划分为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实施不同的规划管理控制措施。
市区范围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跨区、县(市)的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专项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十一条 参与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环境、水资源、湿地、岛屿、山体和林木、野生动物、野生珍稀植物及文物等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