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做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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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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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5 04:19
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一般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