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03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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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10:27
国税发〔2005〕89号中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