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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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3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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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1: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红十字事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党和*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性、先进性、群众性。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指导。第二章 职责与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确保储备的物资符合安全有效的使用标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体应急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体系,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的宣传招募、资料登记、人文关怀、检索配型和捐献服务等工作;参与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的优待*,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志愿者宣传红十字知识,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困难救助等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引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地方各级*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以红十字知识、红十字志愿服务、应急救护与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等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市、县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以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
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者省*委托,承担与人道救助等相关的涉台事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水上救生、居家养老照护、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
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