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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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4 15:22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4:01
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是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分别介绍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4:0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下面是案例
案情回顾
于某原系某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进行小组对抗训练时,于某左膝扭伤,篮球队教练让同学将于某送回家中休息,于某未进行治疗。于某休息一月后,自行活动无异常不适。某天于某称下楼梯时活动受限,遂住院治疗。经鉴定,于某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故于某向*起诉请求:要求学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总计14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于某参加学院组织的篮球队,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相应的对抗训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院对于某的受伤虽无主观过错,但于某受伤后,学院并未安排于某立即就医,不能排除未及时治疗对于某伤势的预后产生不良影响,亦不能排除于某目前的伤残后果系训练时所受伤害所致,故学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令学院向于某支付相应费用。
学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篮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成年的篮球活动参与者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于某虽在学院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故其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学院的体育教师在于某受伤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且主动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就医,但于某表示可自行就医,且于某在事发第二日前往医院就医,学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于某未及时进行后续治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基于学院系于某拟参加之体育赛事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故对相应费用的数额予以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