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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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1:22
*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