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2 13:1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1:25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