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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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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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9:26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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