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9 03: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7:02
法律分析: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申请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