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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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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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5 00: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系省*是省*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代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保证代表和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和法律、行*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经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第三条 省*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按照会议议程和代表意愿,由省*常委会会同市、县*常委会和地区*工作联络处,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代表平时视察,以分散为主,结合工作就近就地进行;
(二)省*常委会组*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时,应和当地的省*联系,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不在省直机关工作或居住的省*常委会委员,应注意同当地*常委会和省*联系,向他们介绍省*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同省*进行专题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据省*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有关议案;
(五)向省*印发专用信封,供代表随时反映社情*和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六)负责办理省*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对于特定的问题或重要的信访案件,省*常委会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和*参加专题调查;
(八)监督办理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省*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组织专题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十)向代表印发省*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工作通讯》以及其它学习参考材料。第四条 各市、县*常委会负责联系当地省*有关事宜。
市、县*常委会组织本级*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自愿参加;可以邀请省*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联系代表组、协助代表组开展活动,向有关单位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编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一)在省*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单独编组;
(二)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省*,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和当地*混合编组;
(三)在省直单位居住和工作的省*,由省*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编组;
(四)驻豫部队和*河南总队的省*编组问题,由河南省军区*部和省*总队*部确定;
(五)每个代表小组推举一至两名召集人,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内容:学习、宣传*和法律,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见;
(六)省*常委会*应同各市、县*常委会和地区*工作联络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第六条 各单位对省*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应予积极支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代表开展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第七条 为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应设立和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事宜。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