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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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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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21: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第八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第九条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第十条 县级*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林业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第十二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第十四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依法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第十五条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林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或者共同的上级*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第十六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