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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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30 01:26
答:一、鼓励外商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 1.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1]165号)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7款) 二、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的优惠* 对外商在科研、能源、交通、农业、牧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办理。(渝国税发[1999]179号、国税发[1999]173号) 四、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款)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国发[2000]18号)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执行。(国发[2000]18号)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财税[2005]109号) 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问:《*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税收激励”部分有什么具体内容? 答: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 4.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 7.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 8.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