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3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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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6-23 05:57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3:05
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相关内容:
1、可以主张变更的情形为,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必须向*主张变更;
3、其他内容。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