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局2006年74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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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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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00:2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全省换证工作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换证工作涉及所有纳税人,具有面广,跨越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县区局要有一名局领导主抓此项工作,综合征管部门要作好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步骤,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做好对征管责任区内漏管户的清理换证工作,同时利用日常巡查、纳税辅导、办税提醒等提前向纳税人告知,通知纳税人做好换证准备,相关部门做好换证所需资料的受理、审核及证件的打印、塑封、发放工作,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6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及清理漏管户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对此省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登记换证宣传资料,近期发放各市在换证时免费发放纳税人;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税收征管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要求与*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协调配合,结合换证,部署清理漏征漏管户,对管辖的责任区漏管户进行清理。从7月1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及新闻媒体上广泛发布省局印制的《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二)在综合税收征管软件补录未进系统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户籍信息(6月1日-11月30日)。按省局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安排,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户籍信息必须进入CTAIS2.0,为此要求各地做好采集完成未达起征点个体纳税人原始资料各类采集表格的填写和数据补录工作,可先补录后换证,也可边补录边换证,最迟换证时间不超过2006年11月底。
(三)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换发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单书。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综合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税务登记换证的功能模块,由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完善后省局通知各地使用。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各市上报//征管处//换发税务登记报省局, 同时以正式文件报送纸质材料;换证期间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制作
(一)证件的印制: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印制;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证件的塑封:经与省地税局协商我省国、地税此次换证税务登记正本不实行铝合金外框,仍保持原正本内芯实行塑封压模不变的方式,塑封模由省局统一为各市定制,各市打印完毕税务登记正本后当即进行塑封。
(三)塑封机的采购:基层征收单位损坏和没有塑封机的由省局统一采购一部分,仍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各地自行采购。
税务登记证件、表格、塑封模的发放数量按各地税务登记的数量加一定的比例陆续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向基层分配发放工作。
四、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确保纳税人涉说信息的连续、完整,各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时原则上与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一致。对确属国税机关编码规则不符合总局规定并且与地税局不一致的,换证时按正确的编码打印代码。
(二)登记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各县区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的登记类型进行核定,保证经济类别核定准确、口径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的登记类型填写单位类税务登记表,不按个体户核定类型。
(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资格认定项的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涉税资格通过刻制的条形章加盖在副本的资格认定栏;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 目前我省税务登记工本费是按省财政厅、物价局1997核定标准执行的,每套(含正本、副本和铝合金外框)40元,按总局文件要求此次换证在铝合金外筐改为塑封膜减少工本费的情况下,省局与省地税近期已共同向省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报批新的收费标准,申请从8月1日开始换证及新制作的证件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新标准下发后省局另行转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2006年1月至6月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8月1日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和副本)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2006年7月份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可先编写登记号码录入CTAIS,暂不发放登记证件,在8月份直接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含换证)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
按总局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国地税联合换证,为此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国、地税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实现国地税同一纳税人同一代码,为将来我省国地税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对确有困难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七、对2006年5月底前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纳税人,按总局要求不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不出售*,但仍在系统中按单户征税管理。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当地*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应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记问题。
(二)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各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核算机构所在地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因素,从而明确换证税务机关,把所属征管范围内应登记户数全部控管起来,切实解决相互争夺税源和出现管理空挡等问题。对国税机关之间税务登记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裁定。
(三)严格把握好“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核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不全,表证单书填写有误以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告知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二是认真录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并做到手续完备。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附件1-6的电子文档,省局已放在FTP:省局发布/征管处/换发税务登记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
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成。 �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