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22:3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城市*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林草、民宗、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把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六条 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有火葬设施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
市辖区和县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划定,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县*提出,经市*审核,报省*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设施、设备和用品管理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市辖县由县*审批,市辖区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二)河道两侧、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市、县*规定。第十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内不得埋葬遗体或者装棺埋葬骨灰、骸骨。第十一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六平方米。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
现有坟墓的建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清理、迁移、平毁。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十四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殡葬用品经营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 在火化区死亡的,其遗体应当火化。
应当火化的遗体就地就近火化。确需运往异地的,丧属应当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报告,由专用车辆运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会同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就地就近火化,严禁外运或者土葬。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遗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严禁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