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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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51
现实困惑
葛某是某电脑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半年后,葛某从朋友那听说另一家通讯公司正在研发新项目,与自己的专业方向对口,该公司急需招聘技术人员,工资是现在工作的两倍。于是葛某找到原公司经理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理说与老板商量一下就没了下文。15日后,葛某离开原公司,到通讯公司上班。葛某的离开,给原公司的生产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公司要求葛某回单位上班,但葛某以已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于是原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葛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葛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呢?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由流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为了实现公平,法律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葛某可以辞去原来的工作,从而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岗位,但有义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准备。本案中,葛某辞职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葛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而且,招用他的通讯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