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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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06:20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