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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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43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各项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同意于2006年底同时开始实施新协议。在上述国家中,新协议的实施范围包括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认为需要包括在内的其它大银行。在一些十国集团国家中,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确保对不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进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虽然从设计上看新协议为全世界各类银行和银行体系提供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的重点不一样,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不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施新协议的各项好处。
考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施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即使是2006年以后实施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施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为促进这一进程,巴塞尔委员会邀请来自各国的一些监管人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参与下,制定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法过渡的总体框架。委员会认为,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对于确保向新协议的成功过渡十分重要。 委员会认为,各国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彼此之间充分地交流信息,对于成功实施新协议十分重要。为促进各国之间实施新协议的一致性,委员会建立资本协议实施小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国监管人员可通过这一机制就巴塞尔II具体的实施挑战和克服挑战所采用战略交换意见。资本协议实施小组将与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Capital Task Force,CTF),密切配合。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负责对新协议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协议的解释工作。
委员会认为,伴随着巴塞尔II的实施,资本协议还将不断发展。这种顺应时势的态度才能确保资本监管框架跟上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进步。然而,委员会不希望新协议在实施之前就成为某种移动中的目标。2006年底前的工作重点是,协调确定特定风险的资本方法之间对同类风险暴露处理上存的各种主要的、未曾估计到的不一致性。此外,委员会还将解决新协议存在的各种漏洞和未曾估计到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从事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银行实施巴塞尔II各项规定后才显现出来。采用高级法计量风险的银行,如果采用IRB法和操作风险的AMA,需在实施巴塞尔II的前一年同时遵守老协议的要求。委员会认为,这种双轨制的计算方法将为监管当局和银行提供许多有关新协议潜在影响的重要信息,并使这些问题在正式实施新协议前得到重视。
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将负责审议2006年后新的银行产品和风险管理程序对新协议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业内的作法在不断变化,一些领域的变化比其它领域要快。特别要指出,IRB法和AMA法要反映稳健的业内作法。新协议的其它方面,如对证券化的处理,也应灵活,确保在需要时能对新协议进展情况做出调整。委员会还希望考虑其它一些问题,如修改对场外衍生产品潜在风险暴露的处理,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包括在巴塞尔II内。
委员会从与业内人士的深入对话中收获很大。作为继续这种积极交流的一项手段,委员会将创造更多的机会,使业界参与监管规定的制定,使监管资本规定与业内稳健作法相一致。今后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有关风险管理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助于委员会做出新决定,使新协议的框架在未来继续发挥作用。 对大银行的有效监管自然包括业内人士及监管人员的密切合作。由于新协议的出台,跨境问题的重要性将比今天更为突出。委员会认为,有关跨境监管的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标准文件规定的监管当局跨境监管的职责,同样适用于新协议。但是,新协议需要在现实中进一步加强监当局之间的合作,特别在对复杂程度高的国际银行的跨境监管方面。特别要指出的是,委员会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降低银行实施新协议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在实施新协议时,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应向有关银行尽快明确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各自的责任,使具体实施的各项安排一目了然。
新协议的跨境实施问题不会改变监管当局监管国内银行的法律责任及并表监管的各项安排。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母国监管当局可能没有能力独立地收集有关有效实施新协议的重要信息。因此,资本协议实施小组正在制定一套有关促进各国监管当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导原则。
委员会总体上同意将有关国际活跃银行”互相认定”的原则作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基础。这项原则意味着,在审批国际活跃银行在东道国开设分行时,并考虑到缩小母国和东道国资本监管之间的差异必要性,不过多增加子行的负担,有必要认定共同的资本充足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