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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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8:15
贵州省2014年最新晚婚婚假13天(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6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九届*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十二届*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6章80条。
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文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附件: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2、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