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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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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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14:57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自然法学: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时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实证法的理论来源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法实论证(实证法的理论)关注法律现象自身的构成、运作和技术,它是从事法律工作(包括审判、检查、律师)必备的知识。
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直到今日,中外的法学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围绕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就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可以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者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什么具有社会实效"。而自然法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外,还必须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最主要的定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