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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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2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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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9:51
竞业*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以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补偿金问题: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2、竞业*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