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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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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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2 15:4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第六条 各级*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驻军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卫会在同级*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区域内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第十三条 乡镇*、*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通化”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文广新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监督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单位或经营管理者要对吸烟者进行劝阻。